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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水污染防治法》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的规定

[日期:2013-04-23] 来源:  作者:admin [字体: ]
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,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;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,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。

《水污染防治法》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有哪些规定?
 
  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第十四条~第十五条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了具体规定。


    (1)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,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,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、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、数量和浓度,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。


    (2)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的种类、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,应当及时申报;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的使用,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的,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。



    (3)氽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,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;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,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。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,进行限期治理,并将治理规划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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